主旨:有關未完成 COVID-19 疫苗第一劑接種或未滿 14 日之學校工作人員,應提供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等措施,其後續衍生快篩陽性教職員配合 PCR 檢測等候期間假別、代課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支付等問題因應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0708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規定,開學後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或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三、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快篩結果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學校應逐次留存紀錄。
四、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 PCR 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