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略以,為辦理「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抽樣調查對象判定作業」,請於 110 年 11 月 1 日至 30 日期間,配合播放宣導短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0 月 14 日新北府主經統字第 1101942909 號函暨主計總處 110 年 10 月 8 日主普工字第 1100401242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實施期間為 111 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將於正式普查前辦理旨揭判定作業,俾先期掌握廠商營運情形,以確保其樣本具代表性及各行業與層別結構符合抽樣設計內涵。
三、請各校於所管之網站及電子媒體播放宣導短文,內容為「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抽樣調查對象判定作業,自 110 年 11 月 8 日至 30 日辦理,敬請支持配合。」並於判定作業結束後移除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