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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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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作者 : 人事室組員  發佈日期 : 2025-01-14  更新日期 : 2025-01-14
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本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本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前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本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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