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教學組幹事
發佈日期 :
2025-04-14
更新日期 :
2025-04-14
群組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教務處公告
- 依據國民教育法修正第37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旨揭實施辦法重點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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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收取費用者,應明列收費項目及金額,並應收支平衡及核實收費原則收取,依會計程序辦理。
-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交通工具。
- 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校場域外之戶外教育,應經其書面同意。
- 學生因故未能參加戶外教育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請假,學校不得強迫參加;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飲食與活動場所之安全性及合法性。
-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得視需要,為參加戶外教育人員另行投保必要之保險,並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 另有關學生團體保險及食品安全部分,請學校依以下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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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學生參加戶外教育時,學生團體保險理賠額度不同,請學校應完備戶外教育納入課程程序,並充分的行前規劃及風險管控,避免衍生相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疑義
- 餐食(包含便當及餐盒等)部分,請優先選擇具食品工廠登記、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或取得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優良之業者。
- 活動中涉及自行製備餐食,請留意場域環境衛生,另購買食材及食品時請務必確認保存期限。
- 電子檔得於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系統(https://web.law.ntpc.gov.tw/)下載。
- 若對實施辦法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承辦人李佳燕小姐,電話:(02)29760501分機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