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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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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作者 : 人事室組員  發佈日期 : 2025-09-26  更新日期 : 2025-09-26
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請本校教師符合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情形者(具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10/15下班前回覆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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