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發佈日期 :
			 2025-09-26 
		
		
		
		
			 更新日期 : 
			2025-09-26 
		
		
		
		
			
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請本校教師符合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情形者(具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10/15下班前回覆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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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925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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