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北市活動宣導

:::

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作者 : 人事室組員  發佈日期 : 2025-10-07  更新日期 : 2025-10-07
群組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請本校符合資格之教師於10/24(五)下班前回覆人事室,謝謝。
瀏覽數:
登入成功